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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下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

2020-04-02 18:15:11 作者: 来源:
中证协发〔2020〕34号

各证券公司、各网下投资者: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在协会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参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原则上依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执行,但其他规则或本通知另有要求的除外。现将有关规则适用及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并在协会完成注册,且已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中填写带有全国股转系统账户标识证券账户(用于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项目的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具体注册要求、注册流程适用《细则》。

二、网下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应按照《细则》要求,深入分析发行人信息,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合规申购,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但其他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二)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三)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四)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五)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六)委托他人报价;

(七)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八)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九)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十)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十一)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十二)不符合配售资格;

(十三)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十四)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十五)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配售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配售对象在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股转系统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配售对象被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参与科创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的网下询价及申购。

四、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中存在违规情形的,应于发现违规情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违规信息及投资者相关情况说明(如有)报送协会。

五、网下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的,不适用《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