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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曹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曹骥:
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你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
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你配偶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
经查,你担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期间,你配偶孔海萍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通过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1,500股,成交金额1,003,021.49元,累计卖出9,700股,成交金额880,497.00元。
你配偶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的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督促你配偶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