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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文东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

2023-06-19 13:39:02 作者: 来源:


〔2021〕122号


  李文东: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职务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安排非公司员工接待投资者等情况,反映未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及所任职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