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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4号

2021-08-24 21:16:08 作者: 来源:

  当事人: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树资本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骆江峰,男,1982年4月出生,龙树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何建,男,1980年3月出生,龙树资本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平潭县。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龙树资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龙树资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龙树资本稳增1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三条约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11月10日,龙树资本稳增1号托管户向龙树资本鼎兴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1号)募集户转账共计3,489.3万元,用于认购鼎兴1号所持有的龙树资本鼎兴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兴3号)的份额,进而投资于鼎兴3号所持有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的份额。该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上述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基金合同、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骆江峰,总经理何建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龙树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骆江峰、何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