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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

2021-08-24 21:16:25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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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住所: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东路819号。

苏加旭,男,1966年10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森源)董事长,住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陈松柏,男,1967年10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陈振宗,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

吴景贤,男,1962年12月出生,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依据200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永安林业、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吴景贤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森源,系福建森源全资子公司,永安林业原全资孙公司)对海南海口丽思卡尔顿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1号楼固定家具项目、海南三亚太阳湾柏悦酒店独立客房活动家具项目、福建厦门正元希尔顿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项目等4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27,783,954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20,976,048.96元,导致永安林业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2,388.69元,虚增净利润7,880,072.7元,占当年净利润129,117,934.27元的比例达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27,783,954元,虚减营业成本20,084,396.10元,虚减2017年净利润4,864,899.61元,占当年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6.83%。

二、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度,福建森源(系永安林业原全资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对广东广州泰康之家月粤园7-10号楼活动家具项目、浙江宁波东钱湖二期03-7号地块酒店活动家具项目、广州珠江新城汇悦台2号楼固定家具项目、安徽合肥洲际酒店客房活动家具项目、上海南京东路201号楼改造活动家具项目、三亚太阳湾度假村中酒店独立客房固定家具项目、海南陵水北万豪酒店套房固定家具项目等7个项目,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77,595,800.84元,虚增营业收入7,005,392.40元,提前确认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84,601,193.24元,虚增营业成本36,962,416.25元,虚增利润43,068,852.95元。

结合上述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关事项对2017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38.4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永安林业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对永安林业的违法行为,时任永安林业董事、福建森源董事长、福建森源原股东苏加旭,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董事职责以及福建森源全面管理职责。苏加旭作为永安林业董事未能勤勉尽责,利用其在福建森源领导职位和作用,为完成三年业绩承诺,将业绩压力层层下压,在涉案家具项目未完成发货的情况下,催促福建森源相关人员要求客户提供初验单,用于提前确认销售收入,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总经理、福建森源总经理陈松柏,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以及福建森源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松柏作为永安林业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财务总监、福建森源财务总监陈振宗涉案期间承担永安林业财务总监以及福建森源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对永安林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管理职责。陈振宗作为永安林业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尽责,知悉、参与、实施了福建森源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行为,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永安林业董事长吴景贤未能勤勉尽责,未能组织永安林业对福建森源采取有效的管控,未能及时发现和阻止永安林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景贤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在发现福建森源造假行为后,及时主动向监管机构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已尽忠诚、勤勉义务,已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吴景贤虽履行了一定职责,但属于董事长的一般履职行为,不足以证明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关于吴景贤主动报告福建森源财务造假行为、采取措施纠正等情节。对此情节,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综上,我局对吴景贤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1年8月18日